期刊导读|刘亭:以法定原则强化发展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
2026-10-27
本文来源《发展规划的理论建构与治理实践学术笔谈》,刊于《发展规划研究》2026年第1期(总第1期),近期将在中国知网、维普、万方数据库发布,敬请关注。 作者:刘亭,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特邀专家、研究员。
规划法定原则,是推动发展规划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有效的国家规划体系,在宪法和多部法律中,对各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都作出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国家规划体系的总体架构还是不够平衡的,内部运作上还存在着某种失调。主要表现为发展规划作为“总遵循”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和运作规范还不够完善。各级各类规划在实际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着政出多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规划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有效性。2026年3月《国家发展规划法》正式出台,正是通过权威立法方式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明确了国家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具有统领功能,为“十五五”规划的高效执行和有力监督,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发展规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具象化,是全国和各地(省、市、县)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载体的明晰化。按照《国家发展规划法》的表述:国家发展规划“是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重点强调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具有统领性。《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发展规划主要谋划“要做何事”,国土空间规划则主要解决“落地在何处”问题。至于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则相应解决“条条”(行业)和“块块”(地方,以及某些跨行政区划的特殊重要之地域)的具体发展事宜。如果把国家规划体系高度抽象为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两大部类,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也是归于发展规划系列,主要是为了更好服务和支撑发展规划细化落地。 二是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具有最高层级的权威性。首先,《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编制。”国家发展规划纲要中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均要基于党中央规划建议的相关表述,做好细化、实操化工作。其次,“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也就是说,正式公布的国家发展规划纲要,是经过一系列民主集中程序,最终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查和批准的,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第三,“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因此,无论是组织实施还是进行监督,其主体都是最高层级的。 三是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具有统筹协调的综合性。《国家发展规划法》指出,“国家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加强规划间衔接协调。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并按规定适时调整”,同时明确“国家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机制……保证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在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风险防控等方面协调一致”。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发展规划对国家规划体系内其他各类规划进行统筹协调的必要性和针对性,明确了相应的基准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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